消除對婦女歧視宣言
時間:2022-10-07 20:32:32
消除對婦女歧視宣言
大會,鑒于聯(lián)合國人民已在憲章內(nèi)重申其對基本人權、人格尊嚴與價值以及男女平等權利的信念;
鑒于世界人權宣言申明不歧視原則,并宣示人皆生而自由,其尊嚴及權利均各平等,且人人皆有權享受該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與自由,無分軒輊,包括不分性別;
計及聯(lián)合國及各專門機構旨在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視及促進男女平等權利的決議、宣言、公約及建議;
察及雖有聯(lián)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關于人權的各項國際公約及聯(lián)合國與各專門機構之其他文書,雖在權利之平等方面獲有進展,而歧視婦女情事,仍數(shù)見不鮮,深感關切;
鑒于歧視婦女有乖人類尊嚴及家庭與社會之福利,阻止婦女以與男女平等的條件參加其國內(nèi)政治、社會、經(jīng)濟與文化生活,實為充分發(fā)展婦女服務其國家與人類潛力的障礙;
鑒于婦女對社會、政治、經(jīng)濟及文化生活的重大貢獻及其在家庭方面,尤其在兒童教養(yǎng)方面所負的任務;
深信一國的充分與完全發(fā)展,世界的福利及和平大業(yè),均需要婦女與男子同樣盡量參加所有各方面的工作;
鑒于在法律上與事實上均必須確保男女平等原則的普遍承認。
爰鄭重宣布本宣言:
第一條 對婦女的歧視,其作用為否認或限制婦女與男子平等之權利,實屬根本不公平且構成侵犯人格尊嚴的罪行。
第二條 為廢除現(xiàn)行歧視婦女的法律、習俗、規(guī)章與慣例,并為男女平等權利建立適當?shù)姆杀U?,應采取一切適當措施,尤應采取下列各項措施:
?。祝嗬降仍瓌t應載入憲法或另以法律加以保證;
?。ㄒ遥┞?lián)合國與各專門機構關于消除對婦女歧視的國際文書應盡速批準或加入并充分實施。
第三條 為教導輿論,導引國民意愿同心掃除偏見,取消基于婦女卑下觀念的慣例及所有其他辦法,應采取一切適當措施。
第四條 為確保婦女得以與男子同等的條件,不受任何歧視,享受下列權利,應采取一切適當措施:
?。祝┰谝磺羞x舉中投票并有資格選入民選機關的權利;
?。ㄒ遥┰谝磺泄窀矝Q中投票的權利;
?。ū喂毤皥?zhí)行一切公眾任務的權利。
上列權利應以法律加以保證。
第五條 婦女取得、改變或保留國籍,應有與男子相同的權利。與外國人結婚不應當影響妻的國籍使其成為無國籍或強其取得夫的國籍。
第六條
一、以不妨礙對仍為任何社會基本單位的家庭的團結與和諧所予保障為限,應采取一切適當措施,尤應采取立法措施,以確保婦女,不論已婚未婚,在民法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尤其下列權利:
?。祝┤〉谩⒐芾?、享用、處分及繼承財產(chǎn)的權利,包括婚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財產(chǎn)在內(nèi);
?。ㄒ遥┓尚袨槟芰捌湫惺怪降鹊臋嗬?br> ?。ū﹃P于人身移動的法律與男子相同的權利。
二、為保障夫妻地位平等的原則,尤其下列各項,應采取一切適當措施:
(甲)婦女應有與男子相同的自由選擇配偶與須經(jīng)其自由完全同意始得結婚的權利;
?。ㄒ遥D女在婚姻存續(xù)期間及婚姻關系消滅時,應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不論在何種請況下,子女的利益應居首要;
?。ū└改笇τ谟嘘P子女之事項,應有平等的權利與義務。不論在何種情形下,子女的利益應居首要。
三、童婚及少女在青春期前訂婚皆應禁止,并應采取有效行動,包括制訂法律在內(nèi),規(guī)定結婚最低年齡及必須在正式登記處作婚姻登記。
第七條 凡刑法內(nèi)構成對婦女歧視的一切規(guī)定,皆應廢止。
第八條 為制止以一切形式販賣婦女及意圖營利使婦女賣淫的行為,應采取一切適當措施,包括制訂法律在內(nèi)。
第九條 為確保少女及婦女不論已婚未婚,皆能于各級教育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尤其下列各項,應采取一切適當措施:
(甲)各種教育機關,包括大學、職業(yè)、工業(yè)及專業(yè)學校在內(nèi),入學與肄業(yè)條件相等;
?。ㄒ遥┎徽撌欠衲信?,課程的選擇、考試、教員的資格標準、校舍及設備的品質(zhì),均應相伺;
?。ū╊I受獎學金及其他研究補助費的機會均等;
?。ǘ。┙邮苎a習教育,包括成人識字教育的機會均等;
?。ㄎ欤┙邮芙逃R借以保障家庭健康與幸福的機會。
第十條
一、為確保婦女,不論已婚未婚,皆能在經(jīng)濟及社會生活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尤其下列各項,應采取一切適當措施:
?。祝┙邮苈殬I(yè)訓練、工作、自由選擇專業(yè)與職業(yè)、在專業(yè)與職業(yè)方面升遷的權利,不因婚姻狀況或其他理由而有歧視;
?。ㄒ遥╊I受與男子平等的報酬以及同等價值的工作享受同等待遇的權利;
?。ū┫硎苡薪o休假、退休優(yōu)惠及失業(yè)、疾病、老年或其他喪失工作能力情形的安全保障的權利;
?。ǘ。┮耘c男子同等的條件領受家屬津貼的權利。
二、為防止婦女因結婚或生育而受歧視,并為保障其對工作的有效權利,應采取措施,防止因結婚或生育而被解雇,規(guī)定有給生育假,保證回任原職,并供給必要的社會服務,包括照料兒童的設施在內(nèi)。
三、為婦女的先天體質(zhì)關系對若干種類工作所采取的保護婦女的措施,不得視為歧視。
第十一條
一、男女權利平等原則務須在所有國家內(nèi)依聯(lián)合國憲章及世界人權宣言,予以實施。
二、爰請各國政府、各非政府組織及個人各盡所能,促進本宣言所載原則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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