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就業(yè)政策的公約(第一百二十二號公約)

關于就業(yè)政策的公約(第一百二十二號公約)

關于就業(yè)政策的公約(第一百二十二號公約)

  國際勞工組織大會, 經國際勞工局理事會召開,于一九六四年六月十七日在日內瓦舉行第四十八屆會議, 考慮到費拉德爾非亞宣言確認國際勞工組織的莊嚴義務為在世界各國間促進各種計劃,以達成充分就業(yè)及提高生活水平,并考慮到國際勞工組織組織法序言里規(guī)定要防止失業(yè)和維持相當?shù)纳罟べY, 還考慮到:按照費拉德爾非亞宣言的規(guī)定,國際勞工組織有責任根據下列基本目標去研究和審查各種經濟與財政政策對就業(yè)政策的影響:"全體人類,不分種族、信仰或性別,有權在自由和尊嚴、經濟穩(wěn)定和機會平等的條件下追求物質福利和精神發(fā)展", 考慮到世界人權宣言規(guī)定"人人有權工作、自由選擇職業(yè)、享受公正和合適的工作條件并享受免于失業(yè)的保障", 注意到現(xiàn)行直接與就業(yè)政策有關的各個國際勞工公約和建議書的規(guī)定,特別是一九四八年就業(yè)服務公約和建議書、一九四九年職業(yè)指導建議書、一九六二年職業(yè)訓練建議書和一九五八年歧視(就業(yè)及職業(yè))公約和建議書, 考慮到這些文件應列入一個較大的國際計劃體系,以在充分就業(yè)、生產性就業(yè)和自由選擇職業(yè)的基礎上發(fā)展經濟, 決定對就業(yè)政策問題--列入會議議程的第八個項目--通過若干建議, 決定這些建議應采取一個國際公約的形態(tài), 于一九六四年七月九日通過下面的公約,該公約在引用時可稱為一九六四年就業(yè)政策公約: 
  第一條
  一、為了刺激經濟增長和發(fā)展、提高生活水平、應付人力需要和克服失業(yè)和就業(yè)不足起見,每一成員,作為主要目標,應宣布和推行一種旨在促進充分就業(yè)、生產性就業(yè)和自由選擇職業(yè)的積極政策。
  二、該政策的目的應在于保證:
  (甲)凡能夠工作并尋求工作的人都可以獲得工作;
  (乙)此項工作盡可能是生產性的;
 ?。ū┳杂蛇x擇職業(yè),使每一工人都有最大可能的機會去取得擔任他很適于擔任的工作的資格,并對該項工作使用他的技能和才能,不分種族、膚色、性別、宗教、政治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 
  三、該政策應適當?shù)仡櫦敖洕l(fā)展的程度和水平以及就業(yè)目標同別的經濟和社會目標之間的相互關系,并應通過適合于國家條件和實踐的方法實施。
  第二條
  每一成員應通過此種方法并在可能適合國家條件的范圍內:
 ?。祝┯谝粋€經濟和社會政策結合的體系內,決定為達成第一條所述目標而應采取的措施,并對這些措施經常加以檢查;
 ?。ㄒ遥┎扇閳?zhí)行這些措施而可能需要的步驟,包括斟酌情形制定各種計劃在內。
  第三條
  在執(zhí)行本公約時,應咨詢受所采措施影響的人的代表、特別是雇主和工人的代表對于就業(yè)政策的意見,以期充分顧到他們的經驗和見解,使這些政策的擬訂能夠獲得他們的充分合作和支持。 
  第四條
  本公約的正式批準書應送交國際勞工局局長登記。
  第五條
  一、本公約應只對曾經把批準書送交局長登記的那些國際勞工組織成員有約束力。
  二、本公約應于兩個成員把批準書送交局長登記之日起十二個月后生效。
  三、此后,本公約應于任何成員把批準書送交登記之日起十二個月后對該成員生效。
  第六條
  一、批準了本公約的成員,可以在公約首次生效之日起滿十年后,退出公約;退約時應以退約書送交國際勞工局局長登記。此項退約應于退約書送交登記之日起一年后才生效。 
  二、批準了本公約的每一成員,如果在上款所述的十年時間滿期后一年內,不行使本條所規(guī)定的退約權,即須再受一年的約束,其后,可按本條規(guī)定的條件,在每十年時間滿期時,退出本公約。
  第七條
  一、國際勞工局局長應將國際勞工組織各成員送交他登記的所有批準書和退約書通知國際勞工組織的全體成員。
  二、在把送交他登記的第二件批準書通知國際勞工組織各成員時,局長應請各成員注意公約生效的日期。
  第八條
  國際勞工局局長應按照聯(lián)合國憲章第一百零二條的規(guī)定,將按上述各條規(guī)定送交他登記的所有批準書和退約書的全部細節(jié),送交聯(lián)合國秘書長登記。 
  第九條
  國際勞工局理事會應于它認為必要的時候,向大會提出一項關于本公約實施情況的報告,并研究是否宜于在大會議程上列入全部或局部訂正公約的問題。
  第十條
  一、大會倘若通過一個新的公約去全部或局部訂正本公約,那么,除非這個新的公約另有規(guī)定,否則:
 ?。祝┤魏纬蓡T如批準新的訂正公約,在該訂正公約生效時,即系依法退出本公約,不管上述第六條的規(guī)定;
 ?。ㄒ遥男碌挠喺s生效之日起,本公約應立即停止開放給各成員批準。 
  二、對于已批準本公約但未批準訂正公約的那些成員,本公約無論如何應按照其原有的形式和內容繼續(xù)生效。
  第十一條
  本公約的英文本和法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按照第五條的規(guī)定,該公約于一九六六年七月十五日生效。